WTO争端解决的专家组程序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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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TO争端解决的专家组程序(panel procedures)包括:

  (一)设立专家组

  1、专家组的设立

  如果被诉成员未能在10天内对磋商要求作出答复,或磋商未能在60天内获得满意解决,起诉方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组。为保证透明度,磋商请求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并说明是否已经过磋商,双方争论的焦点是什么;并提交一份起诉书,起诉书要说明起诉的有关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争端解决机构一般按标准职权范围给专家组授权,如果起诉方有特殊要求,则要在设立专家组的申请书中说明。专家组应在不迟于争端解决机构审议此项请求的第二次会议上设立(在第一次会议上,被诉方可以提出反对设立专家组),第二次会议应在提出开会请求后15天内举行,专家组应至迟在设立后30天内组成。

  争端解决的多方。如一个以上成员就同一事项请求设立专家组,只要可行,即应设立单一专家组审理此类起诉,同时考虑所有有关成员的权利。如设立一个以上专家组以审查与同一事项有关的起诉,则应在最大限度内由相同人员在每一单独专家组中任职,此类争端中的专家组程序的时间表应进行协调。

  争端解决的第三方。只要进行诉讼的成员以外的任何成员(即第三方)认为按照《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2条或《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2条或其他适用协议的相应规定所进行的争端解决涉及其实质贸易利益,则该成员即可提出请求,将其参加争端解决的愿望通知进行争端解决的成员和争端解决机构。

  2、专家组的组成

  秘书处向争端各方建议专家组成员的提名,争端各方不得反对提名,除非由于无法控制的原因。专家组应由3名成员组成,除非在专家组设立后10天内争端各方同意专家组由5人组成。专家组的组成情况应迅速通知各成员。如在专家组设立之日起20天内,未就专家组的成员达成协议,则总干事应在双方中任何一方请求下,经与争端解决机构主席和有关委员会或理事会主席磋商,在与争端各方磋商后,决定专家组的组成,所任命的专家组成员为总干事认为依照争端中所争论的适用协定的任何有关特殊或附加规则和程序最适当的成员。争端解决机构主席应在收到此种请求之日起10天内,通知各成员专家组如此组成。当争端发生在发展中国家成员与发达国家成员之间时,如发展中国家成员提出请求,专家组应至少有1名成员来自发展中国家成员。

  3、专家组的授权与职责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7条“专家组的职权范围”规定,(1)专家组应具有下列职权范围,除非争端各方在专家组设立后20天内另有议定:“按照(争端各方引用的适用协议名称)的有关规定,审查(争端方名称)在……文件中提交争端解决机构的事项,并提出调查结果以协助争端解决机构提出建议或作出该协议规定的裁决。”(2)专家组应处理争端各方引用的任何适用协议的有关规定。(3)在设立专家组时,争端解决机构可授权其主席在遵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与争端各方磋商,制定专家组的职权范围。由此制定的职权范围应散发全体成员。如议定的不是标准的职权范围,则任何成员均可在争端解决机构中提出与此有关的任何问题,有关方面要作出说明或解释。

  专家组负责按有关协定、协议的规定,从维护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规则出发,调查、审查争端事件,评估案件的事实,及有关协议实施和相符的程度,形成建议或提供争端解决方法,将审查结果交争端解决机构批准。专家组一项重要的要求是,专家组应给予争端各方“足够的机会以形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

  4、专家组的审理程序

  专家组程序是:专家组依当事人的请求,对争端案件进行审查,举行听证会,听取双方陈述与反驳,调查分析事实,根据有关协议审理案件,提交报告草案与中期报告(包括调查结果和结论)供双方审议,最终报告通过后成为裁决。专家组的报告一般应在6个月内提交(紧急案件期限缩短为3个月),并散发给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

  (三)专家组报告的通过

  专家组的报告在散发20天后,争端解决机构召开会议审议。成员必须在争端解决机构召开审议报告的会议前10天,提交书面反对意见。争端解决机构在收到专家组报告后20天至60天内研究通过,除非当事方决定上诉,或经协商一致反对通过这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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