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素价格均等定理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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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素价格均等定理(Factor-Price-Equalization Theorem)是指在两国之间生产要素完全缺乏流动性的假设下,进行自由贸易的结果,两国生产要素的绝对报酬与相对报酬均会趋于均等,即产品的自由贸易具有替代国际间生产要素自由移动的功用。

  早在1919年赫克歇尔在其《对外贸易对国民收入分配的影响》一文中即提出,自由贸易可以使两国的要素报酬趋于完全均等。

  而俄林则认为,两国的生产要素报酬趋于均等,但不会完全均等。

  时至1933年,勒纳在伦敦经济政治学院一次讨论会上提交了一分手稿,该手稿对完全均等化作了数学证明。

  至萨缪尔逊(1948、1949和1953年)再度数学论证,从理论上证明自由贸易的结果,两国之生产要素无论在绝对或相对的报酬上均趋于完全的均等。

  故该定理有时也称为“H-O-S-L定理”。

  该定理所论及的绝对报酬指同一生产要素的价格,如劳动工资率或资本利息率;相对报酬指生产要素价格的相对比率,如劳动工资率与资本利息率的比率,或资本利息率与土地租金的比率。

  即使生产要素在国际间缺乏流动性,假设产品与要素市场均为完全竞争,生产函数为直线性齐次生产函数,两国对同一产品的生产函数相同,没有任何运输成本和贸易障碍存在,每个国家的生产要素是同质的且数量固定,没有要素密集度逆转发生,各国出口较多使用本国丰饶生产要素生产的产品,那么扩大出口与进口意味着不断增加对丰饶要素的需求而减少对稀缺要素的需求。

  结果,各国丰饶要素的价格由低廉变得昂贵,而稀缺要素的价格则由昂贵变得低廉,从而使生产要素价格无论在相对还是绝对意义上均趋于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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