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产业保护论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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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稚产业保护论(Theory of Protecting Infant Industry),保护贸易理论体系中的一种理论,于18世纪后半叶美国第一任财政部长汉密尔顿首次提出,19世纪中叶由德国历史学派先驱G• F• 李斯特加以系统发展。

  该理论与自由贸易论相对立,认为从长远看自由贸易只对工业发达的先进国家有利,而扼杀后进国家刚刚建立起来的工业。

  根据自由贸易论的比较成本原理,落后国家的确能从自由贸易中获得暂时利益,但这种的专业化经济将使落后国家丧失发展生产力、实现工业化的长远根本利益。

  因此,该理论主张对于还处于幼年时期尚未具有国际竞争力、但采取适当保护措施加以扶持便可获得竞争优势,能够出口,并对国民经济发展能做出贡献的国内工业,采取过渡性保护和扶植政策。

  这样以暂时的贸易利益损失为代价,换取民族工业的发展,能够使原来依靠进口的那些工业品的价格降下来,通过幼稚工业的保护,可以发展本国的生产力。

  李斯特之后许多经济理论家对被保护的产业选择标准进行了发展。

  穆勒认为,被保护的产业只能是完全适合国情而个人又不愿承担学习和掌握期间的损失和风险的工业部门。

  巴斯塔布尔进一步指出,被保护产业可能在将来得到的利益必须超过因保护而受到的损失。

  肯普则严格要求被保护产业在学习过程中取得的成果,还应对国内其他企业产生良好的外部经济效果。

  幼稚产业保护论不仅影响着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政策,也影响着许多发达国家保护成长产业的产业政策和国际贸易政策。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讲,如果要保护的产业和保护期限选择不当,则会带来浪费资源、幼稚产业缺乏竞争力等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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