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税收协定,亦称“一般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签订的广泛涉及处理相互间各种税收关系的协定。这类税收协定包含了国家之间大部分税收问题,诸如避免重复征税、防止国际逃税、保证税收无差别待遇、相互交换税收情报等内容,其协调范围广泛,具有全面性。综合税收协定大部分是以《经合发组织范本》或《联合国范本》为基础缔结的,其基本结构和基本内容大体相同或相似,是大多数国家对外缔结税收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单项税收协定,亦称“特定税收协定”或“专项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签订的处理相互间某一项税收业务或特定税种问题的协定。这类税收协定涉及的范围较广、种类较多,但其中大量的是国际空运、海运、陆运收入的税收互免协定。这类税收协定不涉及对国家税收关系的全面性协调,往往限于一种税的相互免除或削减,因此,其条款少,签约的形式也较为灵活,可以采用正式的协定形式,也可采用政府间的换文形式。可以就某项税收问题达成单项税收协定,也可在已经形成的《海运协定》、《航运协定》、《贸易协定》中列入税收条款,即在一些国家之间签订的非税收条约,如友好条约、商务条约和航海条约中包括若干处理有关国际税收问题的条款在内。这属于国际税收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