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盘的撤回(withdrawal)是指发盘人在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将其撤回,以阻止其生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合同法》均规定,发盘是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先于发盘送达受盘人或于发盘同时送达受盘人。据此,一项发盘作出后,即使注明不可撤销的,在其未生效,即未送达到受盘人以前,发盘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发盘。撤回的条件是发盘人必须向受盘人发出撤回的通知,且该通知必须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于发盘同时到达受盘人。在实际业务中,如果发盘人发现发盘内容有误或其他原因,想撤回或修改发盘,可以用更迅速的通讯方法,将发盘撤回或更改的通知赶在受盘人收到该发盘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则发盘即可撤回。但在现代通讯技术条件下,发盘撤回的可能性越来越小。
撤销(revocation)是指发盘人在发盘送达受盘人,即发盘生效之后,将发盘取消,使其失去效力。《公约》规定,在发盘已送达受盘人,而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这一段时间内,只要发盘人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仍可将其发盘撤销。但是,受盘人一旦发出接受通知,则发盘人就不能撤销发盘。此外,《公约》还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①在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②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采取了行动。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同时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由此可见,发盘基本是不得撤销的。因此,在对外发盘时,必须认真对待,审慎从事,谨防差错,以免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