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盘终止的条件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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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盘的终止(termination of offer),又称发盘的失效,是指发盘法律效力的消灭,也就是发盘人不再受发盘的约束,受盘人也失去了接受该发盘的权利。《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合同法》对发盘的终止均有规定,认为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其效力可在一定条件下终止,主要有:(1)发盘有效期届满,受盘人未作出接受,即发盘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未被接受,或虽未规定有效期,但在合理时间内未被接受;(2)发盘人依法撤销发盘;(3)受盘人拒绝发盘,即拒绝发盘的通知送达发盘人时,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4)受盘人对发盘的内容作了实质性的变更,即受盘人对发盘的还盘。此外,发盘人作出发盘后,发生了不可抗力,如所在国政府对发盘中的商品或所需外汇发布禁令等。在此情况下,按不可抗力免责的一般原则,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能力,如死亡、精神失常等,该发盘的效力也可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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