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我国《合同法》规定,构成一项有效的接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接受必须由指定的受盘人作出。发盘是向特定的人作出的,因此,只有发盘中指定的受盘人才能对发盘作出接受。任何第三方作出的接受,不能视为有效的接受,只能作为一项新的发盘。
2、接受必须表示出来。受盘人必须以某种方式向发盘人表示接受。按《公约》的规定,受盘人表示接受的方式有:一是用“声明“(statement)作出,即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发盘人表示;二是用“做出行为”(conduct)表示,即做出某种行为来表示,如卖方发运货物或买方支付价款(如开立信用证或汇付货款等)。但是,沉默(silence)或不行为(inactivity)本身并不等于接受。如受盘人收到发盘后,不采取任何行动对发盘作出反应,不能认为是对发盘表示接受。
3、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的内容一致。接受必须是受盘人无条件地、全部同意发盘中的条件。因此,根据《公约》的规定,如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盘,并构成还盘。
4、接受必须在发盘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当发盘规定了有效期,受盘人必须在规定的有效期将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接受方能有效。如发盘没有规定有效期,则受盘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将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此外,接受的传送方式也应符合发盘的要求。发盘人在发盘时,有的具体规定接受的传递方式,也有未作规定的。如发盘没有规定传递方式,则受盘人可按发盘所采用的,或比其更快的传递方式将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