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的内容完全一致,不过,为适应现代商业的需要,尽量促进交易的达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我国《合同法》将接受中对发盘条件的变更分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和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凡对货物的价格、付款、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实质上变更发盘条件。受盘人在表示接受的同时,如对发盘的条件作了实质性变更,则构成还盘;如属非实质性变更,例如,要求提供装箱单、重量单、商检证书、产地证书等单据,或要求增加某些单据的份数、提供装船样品、在包装上刷上指定的标志等,除发盘人及时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可构成有效的接受,使合同得以成立,并且合同的条件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在接受中所载的更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