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管制的形式包括单方面出口管制和多边出口管制:
1、单方面出口管制(Exports the Control Unilaterally)即一国根据本国的出口管制法律,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对本国某些商品出口进行审批和颁发出口许可证,实行出口管制。例如美国政府根据国会通过的有关出口管制法等在美国商务部设立贸易管制局,专门办理出口管制的具体事务,美国绝大部分受出口管制的商品的出口许可证都在该局办理。
2、多边出口管制(Multilateral Export Control)即几个国家政府,通过一定的方式建立国际性的多边出口管制机构,商讨和编制多边出口管制货单和出口管制国别,规定出口管制的办法等,以协调彼此的出口管制政策和措施,达到共同的政治和经济目的。如,1949年11月在美国策动下成立的输出管制统筹委员会,即巴黎统筹委员会(于1994年3月31日正式解散),就是一个国际性的多边出口管制机构。又如瓦森纳安排、澳大利亚集团、核供应国集团等。
虽然多边出口管制机构负责编制、修订和审批某些出口管制货单,但有关出口管制的商品的具体管理程序和出口申报手续仍由各参加国自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