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管制的商品主要是根据《关贸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 规定的在10种情况下可以采取的出口限制措施;第21条“安全例外”规定的在3种情况下可以采取的出口管制措施。
1、对核出口、监控化学品和军品的出口。如,对可用于发展和生产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材料、设备和技术进行有效的管理,是各国履行国际防扩散义务的重要方面,也是国际防扩散努力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证。长期以来,无论在敏感物项和技术的国内管理,还是出口控制方面,中国政府都采取了严格的管制措施,并根据形势变化,不断加以完善。具体做法是: 出口经营登记制度要求从事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的经营者须经中央政府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相关出口活动。对核出口、监控化学品和军品出口,还明确规定了专营单位,任何其他实体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这方面的贸易活动。
2、对战略物资及其有关的先进技术资料的出口。
3、对国内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半成品及国内市场供应不足的某些必需品。
4、为了缓和与进口国在贸易上的摩擦,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自愿”控制出口的商品,如发展中国家根据纺织品“自限协定”自行控制出口的商品。
5、为了有计划安排生产和统一对外而实行出口许可证制的商品。
6、为了采取经济制裁而对某国或地区限制甚至禁止出口的商品。
7、对某些重要的文物、艺术品、黄金、白银等特殊商品,大多数国家都规定需特许才能出口。
8、濒危物种、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有毒化学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