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惠国的普惠制方案中的原产地规则,一般包括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规则和原产地证明文件三部分。
1、原产地标准。普惠制的原产地标准分为两大类:
(1)完全原产的产品。它是指完全用受惠国的原料、零部件并完全由其生产或制造的产品。完全原产品是一个非常严格的概念,稍微含有一点进口或来源不明的原料、零部件的产品,都不能视为完全的原产品。
(2)非完全原产的产品。又称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是指全部或部分地使用进口(包括来源不明的)原料或零部件制成的产品。这些原料或零部件经过受惠国或地区充分加工或制造后,其性质和特征达到了“实质性变化”的程度,变成了另外一种完全不同的产品,才可享受关税优惠待遇。所谓实质性变化有两个标准:加工标准和增值标准
2、原产地累积制(Cumulative Origin System)是指在确定产品原产资格时,把若干个或所有受惠国或地区视为一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在这个区域内进行生产、加工产品时所得的增值,可以作为受惠国的本国成份而加以累积。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1)区域性原产地累积。即把同属于一个区域性经济集团的国家视为一个整体,给予普惠制原产地累积待遇。
(2)全球性原产地累积。即把世界上所有的受惠国或地区视为一个整体,给予普惠制原产地累积待遇。
(3)给惠国原产地累积。又称给惠国成份累积,即允许受惠国使用某个给惠国生产的原料、零部件,并全部计入该受惠国原产产品的价值中,也可视为该受惠国原产产品成份的一部分,如再出口到该给惠国时,可给予普惠制原产地累积待遇。
3、直接运输规则(Rule of Direct Consignment)。指受惠产品必须从该受惠国直接运到进口给惠国。由于地理原因或运输需要,受惠产品也可通过第三国或地区的领土运往进口给惠国。但必须置于海关监管之下,并向进口给惠国海关提交过境提单、过境海关签发的过境证明书等,才能享受普惠税待遇。
4、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出口商品要获得给惠国的普惠制的关税优惠待遇,必须向进口给惠国提交出口受惠国政府授权的签证机构签发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格式A(Form A)和符合直运规则的证明文件,作为享受普惠税待遇的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