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306条款监督”制度是广义的“301条款”的一个组成部分。1997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在“特别301条款”年度审查报告中创设。该制度建立在《1974年美国贸易法》第306条的基础上,授权美国政府在监督贸易伙伴国家执行知识产权协议时,若发现其没有令人满意地执行协议中的条款,则可将其列入“306条款监督国家”。相比较于“301条款”,被列为“306条款监督国家”则可视为美国将对其实施贸易报复的“最后通碟”。根据美国贸易法规定,只要美国判定未遵守双边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即可被列为“306条款监督国家”,一旦被列为该等级,美国即可不经过调查和谈判自行发动包括贸易制裁在内的贸易报复措施。因此,列入“306条款监督国家”名单的严厉性和威胁性甚至超过了“重点国家”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