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与索赔条款一般是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针对卖方交货质量、数量或包装不符合同规定而订立的,主要内容包括索赔依据、索赔期限等。
索赔依据主要规定索赔时必须具备的证明文件,以及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凡索赔依据不充分的,对方有权不予受理。
索赔期限是指受损害一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索赔的期限。按照法律和国际惯例,受损害一方只能在一定的索赔期限内提出索赔,否则即丧失索赔权利。索赔期限有约定的与法定的之分。约定的索赔期限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索赔期限;法定索赔期限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或国际公约受损害一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期限。约定索赔期限的长短,须视货物的性质、运输、检验的繁简等情况而定。索赔期限的规定方法通常有:“货物到达目的港/地后XX天内”:“货物到达目的港/地卸离海轮或运输工具后XX天内”;“货物到达买方营业所或用户所在地XX天内”等。如合同未规定索赔期限的,则按法定索赔期限。法定索赔期限较长,如,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自买方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之内。我国《合同法》也规定,买方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但如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买方的索赔期限实际上也就是买方行使对货物进行复验权利的有效期限,因此,有些合同将检验条款与索赔条款结合起来订立,称为“检验与索赔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