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达成的以铁路为运输工具将货物从一国车站经由铁路运送到另一国车站的协议。
关于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条约主要有两个:《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简称《国际货约》)、《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我国加入了后者。
《国际货协》的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适用缔约国间铁路直通货物联运。
2、运输合同的签订:合同的形式是货运单,货运单是运输合同成立的书面证明,是铁路承运货物的凭证,是铁路向收货人要求运费和交付货物的依据,但货运单不是货物所有权凭证,不得转让。
3、托运人的权利义务:权利如在允许范围内更改合同、在货物受损时提出索赔等,义务如正确填写货运单、支付运费、领取货物等。
4、承运人的权利义务:权利如收取运费、享有对货物的留置权等,义务如将货物依合同运送到站、在责任期间内对因货物逾期、灭失或毁损而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承运人的责任限额与免责:在任何情况下,赔偿额不得超过货物全部灭失时的价值,如发货人对货物的价格另有声明的,按声明价格赔偿;对因不可抗力、货物的自然性质、或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过失引起的货物损失等免责。
6、索赔与诉讼:提出书面的索赔请求,注明具体金额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文件,铁路须在180内审查该项请求并答复;未答复的,当事人才可以提出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受理赔偿请求的发站或到站所在国法院;货物逾期交付的赔偿请求与诉讼的时效为2个月,其余的为9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