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达成的以船舶为运输工具将货物从一国港口经由海运送到另一国港口的协议。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要有海上货物运输协议或总合同、班轮运输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三类:
(一)海上货物运输协议或总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协议或总合同,是指承运人和托运人就在一定时间内运输的货物总吨位,使用的船舶、运价、装运条件、起运港和目的港等达成的协议或订立的货运总合同。为了保证总合同的实施,通常在分批装运时另签发提单,如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另行订立航次租船合同。此类合同适用于大宗货物运输。相应地在合同项下能保证托运人对舱位的需要,并享受优惠运价。
(二)租船合同
租船合同即采用租船运输方式的承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订立的协议。租船合同可分为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船合同。
对租船合同的法律,一般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各国一般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旗国法或合同缔结地法。我国《海商法》规定,当事人有选择的依当事人的选择,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航次租船合同,又称航程租船合同或程租合同,即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的运费的合同。航次租船合同主要用于不定期船运输,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仅为某一特定航次使用船舶签订协议;承租人只要求出租人把货物运至目的港,并不希望占有和控制船舶。
另一种租船合同是按一定期间由出租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定期租船合同。如果承租人以租用的船舶运输自己的货物,或者租期仅为一个航次,或者如果以租用的船舶作为承运人经营班轮,则也是一种货物运输合同。
(三)班轮运输合同(提单)
班轮运输合同,又称件杂货运输合同,往往是承运人接受多个托运人的货物,将属于不同托运人的多批货物装载于同一船舶,按规定的船期,在一定的航线上,以规定的港口顺序运输。负责将件杂货由一港运至另一港,而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协议。这种合同大多是以提单的形式表现和证明的,因此,件杂货运输又被称做提单运输。目前,海运单作为件杂货运输的特别形式,在国际海运实践中已开始为人们所接受。
1、提单的含义和法律意义: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接受其所承运的货物或把货物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请求签发给托运人的,证明双方已经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按照提单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单证。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使用最广泛的单据,但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1)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存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本身不是合同,但它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存在;(2)提单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收到所承运货物的收据:自提单签发之日起,承运人对货物的保管、运输承担法律责任,直至在目的港交货为止;(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谁持有提单,谁就对提单项下的货物享有所有权;货物仅交付给持有提单的人。
2、调整提单的法律:
调整提单的法律,既有国内法也有国际法。提单所适用的法律一般在提单中有规定,如果未规定的,一般适用与提单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调整提单的国际法目前主要表现为《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三个国际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