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合同 编辑词条
关联知识
关闭

概述

  1992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 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 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物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制定目的

  海上保险合同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①保险人名称和住所;②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③保险标的;④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⑤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⑥保险期间;⑦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⑧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⑨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⑩合同订立的时间。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就与具体保险标的和保险风险的有关事项作出约定。

定义

  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又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核心

  保险利益

  详解——保险利益必须具备的条件:

  1 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

  2 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3 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相关课程:
无相关课程
 
相关书籍:
无相关书籍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词条: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问题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