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建造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包括陆上、水面以及第三人责任,除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外还包括
:①工人、技术人员、船长、船员及引水员的疏忽过失和缺乏经验;
②船壳和设备机件的潜在缺陷;
③因船台、支架和其他类似设备的损坏或发生故障;
④被保险船舶的任何部分因设计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⑤在被保险船舶下水失败后,为重新下水所产生的费用;
⑥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对船舶搁浅后为检查船底而支付的费用;
⑦共同海损牺牲和分摊以及救助费用;
⑧发生碰撞事故后,被保险船舶对被碰撞船舶及其所载货物、浮动物件、船坞、码头或其他固定建造物的损失和延迟丧失使用的损失以及施救费用、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以被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
⑨被保险船舶遭受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引起的清除船舶残骸的费用、对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可以依人保的保障赔偿条款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但以被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⑩船舶发生碰撞或其他事故,被保险人在事先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后,为争取限制赔偿责任所支付的诉讼费用。
基于船舶建造的特点,该保险有特定的承保区域。我国船舶建造保险条款规定,建造期间的承保区域限于造船厂范围内;而试航、交船期间,2000总吨以上的船舶的单程自航距离限于500海里,1000总吨至2000总吨船舶的单程自航距离限于250海里,1000总吨以下船舶的单程自航距离限于100海里。保险人对此范围内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超出此范围的,则不承担保险责任,除非事先征得了保险人同意并加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