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发〔2000〕第 188 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7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11月17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288号)规定,“纳税人为制作、印刷广告所用的购进货物不得计入进项税额抵扣,因此,纳税人应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对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由于该通知未明确应以何种标准进行“准确划分”,因此各地执行不尽一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确定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凡文化出版单位能准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此项比例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本通知自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作纳税调整,凡征税不足的,一律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计算应补征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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