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工作,提高申报质量和管理效率,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2号)附件3《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和附件5《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抵、退税情况统计表》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报表(见附件)印发给你们。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略)
2.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抵、退税情况统计表(略)
3.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抵、退税情况统计表(有税收增量企业/无税收增量企业)(略)
4.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收入情况分析表(略)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