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和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发〔1995〕第 670 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5年12月26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5年12月26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6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全国增值税培训班上各地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1995]196号)做如下补充和修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正文部分补充如下:

  (一)对确实不具备复印条件地区的一般纳税人,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不报运输发票复印件。

  (二)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应严格按法规逐票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试点地区以外的一般纳税人,每月专用发票用票量特别大,金额又较小,逐笔登记确有困难的,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对整本专用发票中每单张票面销售额均在1000元以下的,可按整本专用发票汇总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

  (三)纳税人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后,不再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工作所要求填写的《月份专用发票存根联汇总清单》及《月份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清单》。

  (四)一般纳税人每月普通发票用票量特别大,金额又较小,逐笔登记确有困难的,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对整本普通发票中每单张票面销售额均在1000元以下的,可按整本普通发票汇总登记《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一般纳税人应按普通发票填开的顺序逐票填写《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一张表格不够,可以在另一张表格内填写,直到一本普通发票登记完毕。如果一本普通发票登记完毕,《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有空格的,应将空格部分用线划掉。

  (五)一般纳税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法规保管附报资料,即“帐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法规的除外”。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三个附表格式的修改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本期进项税额,中,10%税率”、“6%税率”分别改为“10%抵扣率”、“6%征收率”。

  (二)《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中删去该表“本期开具,栏目中的”销售额“及”税额“两栏。中的”销售额“及”税额“两栏。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三个附表的填表说明的修改

  (一)删去“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三个附表之间的逻辑关系。”中的第三条。

  (二)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本期进项税额”第六栏至第九栏列明原因外的按法规转出的进项税额在第八栏“减:非常损失”中反映。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初进项税额”有关栏次。按以下方法填写:

  1.“期初进项税额余额”栏填写1995年初尚未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余额。该栏的“本月数”与“累计数”相同,该数确定后,在以后的纳税申报期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保持不变,直到期初进项税额余额抵扣完毕。税务机关今后印制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十一栏改为“95年初期初进项税额”。

  2.“抵扣比例”栏,为税务征收机关法规的抵扣比例。税务机关按年核定抵扣比例的,“本月数”为全年抵扣比例除12的折算数:“累计数”不填。

  3.“抵扣税额”栏,“本月数”为全月应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等于“95年初期初进项税额”乘“抵扣比例”的积。“累计数”为95年初截止本申报期已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的累计。

  4.“尚未抵扣进项税额”栏,“本月数”不填,“累计数”为“95年初期初进项税额”减去“抵扣税额”累计数的差额。

  (四)“税款计算”中各栏的“累计数”保留,凡是能填写的都要填写。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1.“金额”栏中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均按票面注明的金额填写。

  2.“付款日期”栏,填写企业实际支付货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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