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 99 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3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5年12月31日
关联知识

  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二、为避免浪费,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三、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四、除本公告第三条外,其他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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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16年3月24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已全面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满足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发票使用的需要,同时也符合增值税规范管理的要求。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减并发票种类,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发布本公告。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发票有哪些要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三、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限要求是什么?

  为避免浪费,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四、对铁路运输企业发票使用有哪些规定?

  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解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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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7年下半年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计划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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