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 76 号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3年12月18日
  • 【法规效力】部分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4年1月1日
关联知识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要求,本法规自2016年1月1日起,本文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废止。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要求,本法规本文第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其他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以及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其普通发票的使用由各省税务局确定。”

  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公告如下:

  一、发票使用问题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提供邮政服务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二)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其他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以及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其普通发票的使用由各省税务局确定。

  (三)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有2个以上开票点且分布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携带空白发票在开票点所在地开具。

  二、税控系统使用问题

  一般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专票税控系统);提供运输服务以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三、货运专票开具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后,因开票有误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票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直接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票。开具红字货运专票时应将对应的蓝字发票代码、号码打印在发票备注栏中。

  1.实际受票方拒收或者承运人尚未将货运专票交付实际受票方。

  2.发票联次齐全,实际受票方未认证发票。

  除上述情形外,一般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流程开具红字货运专票,并将《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编号打印在发票备注栏中,不需打印对应的蓝字发票代码、号码。

  (二)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货运专票“运输货物信息”栏中。

  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18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16年3月24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
 
  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后,其使用的发票应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为此公告对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进行明确。
 
  二、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发票使用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提供邮政服务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二)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其他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以及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其普通发票的使用由各省国税局确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铁路运输行业由于其经营模式的特殊性,存在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有2个以上开票点且分布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告明确其可以携带空白发票并在开票点所在地开具。
 
  三、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税控系统使用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专票税控系统);提供运输服务以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四、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开具货运专票规定
 
  (一)简化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红字货运专票流程:一般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后,因开票有误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票的,如同时符合“1、实际受票方拒收或者承运人尚未将货运专票交付实际受票方;2、发票联次齐全,实际受票方未认证发票”这两个条件,可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直接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票。需提示的是:开具红字货运专票时应将对应的蓝字发票代码、号码打印在发票备注栏中。
 
  上述情形之外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9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流程开具红字货运专票,并将《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编号打印在发票备注栏中,需提示的是:不需打印对应的蓝字发票代码、号码。
 
  (二)为减轻铁路运输企业开票负担,公告明确其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货运专票“运输货物信息”栏中。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