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4〕第 52 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4年1月7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1月7日
关联知识

1.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对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