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发〔2009〕第 7 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9年2月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9年2月2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1993年底以来以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发布的有关增值税政策及征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通知如下: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50件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38号)
 
  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增值税纳税人情况调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156号)
 
 
  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401号)
 
 
 
 
 
 
  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济南市自来水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12号)
 
  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0〕50号)
 
 
 
  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1号)
 
  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岛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2号)
 
  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3号)
 
 
  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3〕26号)
 
 
 
 
 
 
 
 
  3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
 
  3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转供自来水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289号)
 
  3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7号)
 
 
 
 
 
 
  4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企业范围的批复》(国税函〔2005〕592号)
 
 
 
 
 
 
 
  4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国税函〔2007〕624号)
 
 
 
  二、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4件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三条、第四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二条、第五条。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86号)第二条。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固定资产除外)”。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附件《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第一条、第三条(铁路单位税收政策解答)、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第三条。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999〕15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第三条。
 
  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二《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固定资产除外)”
 
 
  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第二条。
 
  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国际隔离区免税店销售进口免税品和国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313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以内。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以外发生的销售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1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境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以内”。
 
  二○○九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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