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样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发〔1994〕第 272 号
  • 【法规类别】基本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4年12月30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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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便于纳税人正确地履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义务,全面、准确地反映增值税税款计算过程,根据增值税征税申报制度实施一年以来的情况,我们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为全国统一表样,各地不得随意变更格式及项目内容。

  二、有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其他管理事项,如印制等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三、本申报表从1995年度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起使用。

  请依照执行。

  附件: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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