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发明电〔2003〕第28号
  • 【发文机关】国税发明电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3年7月2日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7月2日
  • 【废止时间】2009年2月2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就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6号)(以下简称26号通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6号通知第二条所说的工作流程具体含义是指,办税大厅窗口同时接受纳税人所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防伪税控IC卡、专用发票抵扣联;然后进行审核。首先进行防伪税控IC卡报税、专用发票抵扣认证,其次进行票表稽核;直至最后开具税收缴款书。

  二、据了解,部分地区在乡镇设立税务征收单位受理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在县国家税务局受理防伪税控IC卡报税和专用发票抵扣认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往返不同税务机关,分别办理防伪税控IC卡报税、专用发票抵扣认证和纳税申报。这种状况不仅给推行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造成障碍,而且也给纳税人带来很大不便。为解决这一问题,总局要求有关地区最迟于八月份征期将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调整到该纳税人办理防伪税控IC卡报税、专用发票抵扣认证的税务机关。

  三、与“一窗式”管理相关的补丁程序(单机版防伪税控系统、CTAIS系统)已在技术支持网站上发布,请及时更新。

  四、从2003年7月份开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月征期结束后五日(遇节假日可顺延)之内,将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的有关情况以电传方式正式报告总局。

  (一)你地区共设有多少征收单位,本月累计已有多少征收单位推行了“一窗式”管理模式,尚有多少征收单位未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

  已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的征收单位中,有多少在同一窗口办理防伪税控IC卡报税、专用发票抵扣认证和纳税申报业务,有多少单设窗口专门办理专用发票抵扣认证

  (二)你地区已有多少一般纳税人推行了电子申报,占一般纳税人的比重有多少,其中有多少户使用经总局测试合格的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有多少户一般纳税人采用经总局测试合格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系统软件,这些企业本月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份数有多少,占你地区本月全部认证票量的比重有多大。

  (三)本月通过“票表稽核”发现了多少户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有问题,其中发现纳税申报资料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所填列的销项税额数据小于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销项税额数据有多少户企业,此项差额总计有多少万元;发现纳税申报资料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栏中所填列的进项税额数据大于防伪税控认证系统采集的进项税额数据的有多少户企业,此项差额总计有多少万元。

  传真电话:010-63417793、63417972

  联系人:孙岩岩 王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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