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1997〕第 241 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7年5月7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7年5月7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辽国税[1996]206号)收悉。你省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是在向用户收取电费的同时,每度电加收0.0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无论如何进行财务核算,以及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结算和开具发票,均应征收增值税。因此,对你省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应随同价款一并征收增值税。

  关于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的问题,根据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除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擅自减免。

  一九九七年五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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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支线维护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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