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发明电〔2000〕第 51 号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0年12月7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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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保证防伪税控认证环节发现的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 发票)及时得到查处,同时便于上级税务机关及时了解有关信息,加强对专用发票违法案件 查处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负责直接征收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通过防伪税控认证 子系统发现的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专用发票,必须当即扣留,并将专用发票原件和电子数据于发现的当日移送稽查局查处。专用发票注明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则须立即将专用发票原件和电子数据移送稽查局查处,同时将此情况以电话直接通知总局,并最迟于次日将专用发票复印件、《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表》(附件1)直接传至总局,同时逐级抄报省局。

  二、稽查局接收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后,对辖区内的专用发票,须在一个月内查实、处理;对辖区外的专用发票,经协查系统委托涉票地税务机关协查。专用发票的查处,按国税发[2000]1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专用发票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按稽查规程应立即立案查处。查处进展情况随时报告总 局,同时逐级抄报省局。

  三、各地征收机关必须根据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的认证结果,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填写 (或通过稽核系统传递)《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附表2),于每月19 日前逐级上报(或通过稽核系统传递)至总局。

  四、总局流转税司联系电话:010—63417701或63417792、63417704、63417797、63417768、6341 7778;传真电话:010—63417972或63417731、63417773。

  总局稽查局联系电话:010—63417828或63417872、63417819;

  传真电话:010—63417874或63417819。

  二000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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