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保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推行到位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发明电〔2003〕第30号
  • 【发文机关】国税发明电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3年7月16日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7月16日
  • 【废止时间】2009年2月2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8号)下发后,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文件要求进行了部署,为确保“一窗式”管理模式推行到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收到总局26号和28号明电后,对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进行了积极部署。但各地推行进度不一,有些地区在7月征期前完成了业务流程改造,窗口设置,相关软件升级及修改工作;有些地区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选择部分征收单位进行试点,从已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的地区看,效果良好,基本实现了加强增值税管理、优化为纳税人服务和提高税务机关工作效率的目的,受到纳税人和税务人员的好评,为全面贯彻落实总局26号和28号明电精神,做好“一窗式”管理工作,总局再次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思想认识,充分领会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重大意义,根据“一窗式”管理的基本流程,设置本单位的具体业务流程,特别是做好有关软件的技术实现。“一窗式”管理模式在8月和9月征期推行到位。

  二、“一窗式”窗口设置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两窗三人”模式在并列的两个申报纳税窗口中,两人分别临窗受理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抄报税认证资料,并负责处理申报事宜。具体流程为:两个窗口接受纳税人的抄报税申报资料后,由第三人在后台处理抄报税,完成后,将申报资料分别交由两个纳税申报受理人员处理申报事务,包括票表比对工作。

  窗口计算机配置方式为,两个纳税申报受理人员各配备一台PC机,处理纳税申报;抄报税人员配备一台装有读卡器的PC机。

  如果条件允许,还可以按照“两窗三人”模式,扩展成为“三窗四人”模式,即,三人临窗办税,一人在后“插卡报税”。

  (二)“一窗二人”模式在一个申报纳税窗口中,一人临窗受理纳税人的抄报税认证申报资料,并负责处理申报事项;另一人在后台,负责处理纳税人的抄报事务。具体流程为:窗口接受纳税人的抄报税申报资料后,由第二人处理抄报税,完成后,将申报资料交由纳税申报受理人员处理申报事务,包括票表比对工作。

  窗口计算机配置方式为,两个人员各配备一台PC机,其中,一台装有读卡器。

  (三)“一窗一人”模式在一个申报纳税窗口中,一个人按照先抄报税认证,后申报的顺序临窗受理纳税人的抄报税认证申报事宜。

  窗口计算机的配置方式为,两台PC机,共用一台显示器、键盘和鼠标,在两台PC机上分别运行报税子系统与征管系统的客户端程序,通过切换器进行系统切换。“窗口”接受纳税人的抄报税申报资料后,由一人通过切换器依次处理抄报税申报事项,包括票表比对工作。

  上述三种模式中,“二窗三人”模式在设备的利用率和工作效率方面远优于其他模式。因此,各地在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时,应当将“二窗三人”模式作为窗口操作的主要模式,如因条件限制,也可选择“一窗两人”或“一窗一人”模式。

  三、实行“一窗式”管理模式后,纳税申报窗口需要在接受纳税申报时及时进行“票表稽核”,对“票表稽核”不符的需现场解决,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纳税人排队等候的时间,各征收单位应当在办税服务厅设立“比对异常处理”窗口,专门处理“票表稽核”不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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