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补充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5〕第 13 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5年1月2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5年1月21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明确了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现就财政部归口管理的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对华财政合作项下的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的免税申报审批程序,补充规定如下:
 
  一、由财政部归口管理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按照财税〔2002〕2号文件所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在项目确立之后,由援助项目所需物资的采购方(以下简称购货方)通过项目单位共同向财政部主管部门和国家税务总局同时提交免税采购申请,内容包括:援助项目名称、援助方、受援单位、购货方与供货方签定的销售合同(复印件)等,并填报《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供货方在销售合同签订后,将合同(复印件)送交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备案。财政部主管部门在接到购货方和项目单位的免税采购申请后,对项目有关内容的真实性、采购货物是否属援助项目所需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向国家税务总局出具申请内容无误的证明材料。国家税务总局接到购货方和项目单位的免税申请以及财政部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后,通过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对免税申请所购货物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出具证明材料,如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与财政部出具的证明材料的相关内容一致,国家税务总局向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下发供货方销售有关货物免征增值税的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主管理部门、购货方和项目单位。
 
  二、其他免税事宜均按照财税〔2002〕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增补财税〔2002〕2号文件的《国际组织名单》
 
  增加:欧洲投资银行(European Investment Bank 简称EIB)
 
  全球环境基金(Global Environment Facility 简称GEF)
 
  四、以上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此外,财税〔2002〕2号文件的《国际组织名单》中的个别国际组织的名称英文拼写有误,现更正如下:
 
  1、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的英文拼写为:
 
  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简称IBRD(World Bank)
 
  2、国际金融公司的英文拼写为:
 
  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简称IFC
 
  3、亚洲开发银行的英文拼写为:
 
  Asian Development Bank 简称ADB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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