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6〕第 2006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6年8月28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8月28日
关联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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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有关规定,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对于是否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的问题未做明确规定。经与公安部协商,决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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