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8〕第 236 号
  • 【法规类别】消费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8年3月14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3月14日
关联知识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附件1、附件3、附件4废止。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9]45号)规定,本法规附件3、附件4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消费税纳税申报资料,加强消费税管理的基础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以下统一称申报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附件式样自行印制(附件1中的附4《卷烟销售明细表》电子表样请自税务总局FTP服务器“/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下载)。
 
  二、申报表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就推广使用申报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申报表自2008年4月份办理税款所属期为3月份的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启用。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于2008年6月30日起停止使用。各地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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