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 72 号
  • 【法规类别】消费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26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4年12月26日
关联知识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要求,本法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停止使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要求,本法规附件2执行。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现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2《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名称变更为《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删除表中“酒精”相关栏次和内容,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1。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5《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摩托车”和“汽车轮胎”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2。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

  2.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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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16年3月24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规定,从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250毫升(不含)以下小排量摩托车、汽车轮胎、酒精等税目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相应对消费税纳税申报进行了调整,制定本《公告》。

  一、由于“酒及酒精”税目中“酒精”子目取消,《公告》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2《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名称变更为《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删除了申报表及其附表中“酒精”有关栏次和内容。在调整表式同时,“公告”对申报表填写说明也进行了修改。

  二、根据缩小“摩托车”税目征收范围和取消“汽车轮胎”税目的需要,《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5《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摩托车”和“汽车轮胎”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根据上述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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