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7]94号对第二、六条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一些地区的反映,现就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离、退休人员任职受雇于企事业单位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
对离、退休人员任职受雇于企事业单位工作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实行效益工资的单位,其年终一次性支付的职工工资征税问题
实行效益工资的单位,应在年初将效益工资方案及职工工资手册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按当月实发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职工取得效益工资后,分摊年度各月进行汇算清缴。否则,职工取得的效益工资应视为年终奖金,计算纳税。--废止
三、关于个人因招商引资而取得的奖励征税问题
个人因招商引资而取得的奖励收入,应分别不同情况确定应税项目:属于本单位职工,其取得的收入与任职受雇有关,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本单位职工,其取得的收入是因介绍服务而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招商引资作出突出贡献,受到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一次性奖励,其收入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向个人支付股息征税问题
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将个人存入的款项列入“股本金”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按一定比例向个人支付所得,这项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农村信用合作社代扣代缴。
五、关于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征税问题
省直机关工作人员按《省直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通讯费用补贴,市、县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通讯费用补贴,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超出的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总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改革,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征税问题
个人取得的公务用车改革补贴,在计税标准未确定之前,应依据个人出具的公务用车消费票据在计税时予以扣除,超出的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总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废止
七、关于实行销售大包干企业的销售人员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
实行销售大包干企业的销售人员取得的收入,可按40-70的比例扣除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确实需要提高扣除比例的,最高可扣除80。
八、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