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7〕第 2007号
  • 【法规类别】资源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7年1月24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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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研究,现将盐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

  二、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

  三、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四、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其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暂维持不变,仍分别按每吨20元和12元征收。

  五、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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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资源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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