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发〔1994〕第 35 号
  • 【法规类别】房产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4年2月25日
  • 【法规效力】部分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2月25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要求,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其他地方税种的改革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 1月12日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城乡维护建设税改革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为保证城乡建设资金的需要,财政部于1993年12月29日下发了《关于城建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的明传电报。《请示》中建议,在新《条例》出台之前,请国务院准予暂按财政部1993年12月29日下发的明传电报执行。

  二、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地方税种的改革,在集中精力确保已出台税种顺利实施的前提下,本着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到成熟一个,出台一个,使税制改革有计划、按步骤地进行,在新的税收法律,法规未出台前,仍按原税法和税收条例执行。

  以上意见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同意,望各地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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