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 【法规文号】大政发〔2008〕第 2008号
  • 【法规类别】房产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
关联知识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文件
大政发〔2008〕8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的及时、均衡、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及《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做如下调整:
  除金融保险业纳税人每季度第一个月1至15日申报缴纳当季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外,其他纳税人每月1至15日申报缴纳当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个体工商户可在有利税收征管的前提下经主管地税机关确定实行简并征期。出租房屋的纳税人每月1至15日申报缴纳上月出租收入应纳税的房产税。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人员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申报缴纳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期限适用本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1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