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吉地税函〔2005〕第 2005号
  • 【法规类别】房产税
  • 【法规来源】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
  • 【法规级次】省级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5年2月24日
关联知识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规定,铁路系统部分企业自2003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一年多来,不少地方对具体征免范围不够清楚。针对这种情况,经与辽宁、黑龙江省地税局协调沟通,考虑到我省实际,现对我省境内铁路系统征免“两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铁路多种经营企业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均应征收“两税”。
  二、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免征“两税”的自用房产和土地是指企业自用的办公和公务(组织、指挥、协调、管理和生产)用房产和土地,办公和公务用以外的房产和土地均应照章缴纳“两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49号和财税〔2004〕36号文件精神,省局在调查审核的基础上,确定了《吉林省境内继续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铁路运输决算单位名单》(名单附后),凡未列入免税名单的单位均应征税。如果因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或铁路企业内部改组、改制,企业经营性质和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应由铁路部门经当地税务机关,报省地税局重新确定。
  三、根据“两税”的有关规定,恢复征收“两税”的铁路企业,要以房产、土地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向房产、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各铁路分局及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两税”的征收工作,及时提供铁路各单位使用房产的建筑面积、用途、房产原值或评估值、租金收入、土地使用用途、使用面积、租赁情况等资料。对不能及时提供情况的单位,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市州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四、各市州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铁路系统各单位应征“两税”的税源管理,摸清税源底数,建立税源管理档案,强化征收管理。
  五、恢复征收“两税”的铁路企业,应于2005年3月底前将2003年度和2004年度税款一并入库,不课征滞纳金。上述税款在2005年3月31日以后入库的按日征收滞纳金。
附件:1、吉林省境内继续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铁路运输决算单位名单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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