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等八省市移动通信公司注资上市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2〕第 883 号
  • 【法规类别】印花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2年9月2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9月29日
关联知识

安徽、江西、四川、重庆、湖南、湖北、山西、陕西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有关电信重组,整体上市,分步实施的要求,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移动集团公司)对安徽、江西、四川、重庆、湖南、湖北、山西、陕西等8省(市)移动通信公司进行了重组,将其与移动通信业务有直接关系的权益整体上划至移动集团公司,由移动集团公司将其注入新设立的8省(市)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再将8省(市)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注入中国移动(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236号)精神,现对上述8省(市)移动通信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涉及的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新成立的安徽、江西、四川、重庆、湖南、湖北、山西、陕西省(市)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及安徽、江西、四川、重庆、湖南、湖北、山西、陕西省(市)通信服务公司在设立资金帐簿时记载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二、上述免税资金在重组上市过程中经评估发生的资产增值部分及今后新增加的资金按有关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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