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4〕第 315 号
  • 【法规类别】印花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4年3月1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3月1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并独家发起设立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同时,集团公司又与股份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对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在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金帐簿、改变执行主体的各类应税合同及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请各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事宜。鉴于股份公司及其分公司分布在全国各地,为便于各地征管,现将股份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资金帐簿印花税的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股份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新设立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凡重组前已贴花的,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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