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收购贵州大厦用于办公的房产免征契税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5〕第 141 号
  • 【法规类别】契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5年10月8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5年10月8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北京市财改局、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报来《关于请求减免收购北京真的大厦契税的函》(黔府办函[2005]50号),要求对该省驻北京分事处在北京收购的贵州大汉房产应缴契税予以兔征。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分公的,享受兔征契税政策。因此,对贵州省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在北京收购的贵州大厦房产,作为办公用房的部分,免征契税;其余用房照章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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