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三、外国银行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四、除上述政策外,其他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按原文件规定执行。涉及的文件及条款见附件1。
五、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附件2中所列文件及条款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同时废止。附件3中所列文件及条款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8月27日
附件 1
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
序号 |
文件标题及条款 |
文号 |
1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契税的通知》 |
财税字〔2000〕176号 |
2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3项 |
财税〔2001〕10号 |
3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中关于契税的政策 |
财税〔2003〕21号 |
4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 二条第3项 |
财税〔2003〕141号 |
5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第2项、第三条第3项、第四条第3项 |
财税〔2003〕212号 |
6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从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划转房屋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函》第 一条 |
财税〔2005〕149 号 |
7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 通知》第四条 |
财税〔2007〕11号 |
8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五〕项中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契税政策、第〔六〕项 |
财税〔2008〕 24号 |
9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 的通知》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 |
财税 〔2012〕82号 |
10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三条、第 四条以及第五条中关于契税的政策 |
财税〔2013〕101号 |
11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三 条中关于契税的政策 |
财税 〔2016〕23号 |
12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
财税〔2017〕55号 |
13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二〕 项以及第二条第〔一〕〔四〕〔五〕项 中关于契税的政策 |
财税 〔2018〕 135 号 |
14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 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第三条中关于 契税的政策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61号 |
15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第一条以及第六条第二款中关于契税的政策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67号 |
16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第一条第〔三〕项 |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 展改革委民政部商 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 2019年第76号 |
17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中关于契税的政策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6号 |
18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17号 |
附件 2
废止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