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中银集团重组上市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3〕第 126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3年9月9日
  • 【法规效力】部分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9月9日
关联知识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要求,本法规第第五条废止。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要求,本法规第六条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银行所属香港中银集团重组上市过程中的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银行在中银香港重组上市过程中,将其所属的新华银行、金城银行、盐业银行、国华商业银行、中南银行、广东省银行、浙江兴业银行和中国银行总行等八家银行的香港分行及其中两家的深圳分行、宝生银行、华侨商业银行、南洋商业银行、集友银行以及中银信用卡有限公司的经评估后的整体净资产,分步换取中银香港(集团)有限公司、中银香港(BVI)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的股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对上述以股权形式支付的整体资产转让所得不予计算确认,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在香港中银集团在重组过程中,上述中国银行子公司发生的房地产评估增值113.18亿港元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不征收入库,作为国有资本金直接转计中国银行的资本公积金,并作为国有股权由中国银行注入到中银香港(集团)有限公司。

  三、对中国银行在此次上市过程中出售其所持有的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老股获得的投资收益,应缴的所得税税款不征收入库,直接全额转增中国银行国家资本金。

  四、对中国银行在此次重组上市过程中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换取股权的行为,不予征收营业税。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1号)的规定,免征中国银行在香港中银集团重组上市过程中的契税。

  六、为了避免由于企业改革而引起的重复征税,支持国有企业重组上市、对中国银行在香港中银集团重组前已贴花的资金及重组过程中因资产转移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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