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政策执行时间的复函

  • 【法规文号】财税〔2001〕第 128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1年7月1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7月19日
关联知识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报来《关于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政策执行时间问题的请示》(粤财法[2001]6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保持股市相对稳定,经国务院批准,我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00]99号)规定,对地方实行的对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先按33的法定税率征收再返还18(实征15)的优惠政策,允许保留到2001年12月31日,并提前予以公示。从2002年1月1日起,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对于跨年度清缴入库的2001年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可以在汇总清缴完成后于2002年度办理先征后返手续。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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