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开发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征免契税的批复

  • 【法规文号】财税〔2004〕第 91 号
  • 【法规类别】契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4年6月10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6月10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合作开发的房地产权属转移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粤财法[2004]3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珠海市房产公司拥有土地,珠海南嘉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资金,共建住房。珠海南嘉房产公司获得了珠海市房产公司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珠海南嘉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受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契税。
 
  因此,对珠海南嘉房产开发公司应按其取得的85%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计征契税。
 
  二、在上述合作开发建房过程中,珠海南嘉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拥有并登记在珠海市房产公司名下的房产权属登记在自己名下,没有发生权属转移,不应征收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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