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CDMA网络资产和业务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9〕第 42 号
  • 【法规类别】契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9年3月27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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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电信体制改革,推进电信行业健康协调发展,经研究决定: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收购CDMA网络资产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CDMA网络业务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契税予以免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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