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制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6〕第 157 号
  • 【法规类别】契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6年2月23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2月23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契税问题的请示》(云地税发〔2005〕25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主辅业改制分流的总体方案,2004年,云南石油公司工程安装公司改制为云南石油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在改制过程中,云南石油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出让方式承受了5870.38亩国有土地,该土地原由其关联企业昆明石油公司以划拨方式使用。
 
  对改制企业以出让方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征收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土地原由被改制企业以划拨方式使用的,计税依据为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其余情况,计税依据按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办法确定。对云南石油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协议出让方式承受原由昆明石油公司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财税〔2004〕134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计征契税。对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计税价格由征收机关确定。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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