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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4〕第 116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4年7月10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7月10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第39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针对有关地区在执行出口退税政策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第四条所述“……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是指:1、在2002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2、在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21号令)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

  不予退税的设备范围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进口商品目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中规定的“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和追加投资金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97号)规定的“外经贸部及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批准书复印件”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办理退税。

  二、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下同)出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继续予以免税

  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三、免税出口卷烟转入成本的进项税额,按出口卷烟含消费税的金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分摊。计算出口卷烟含税金额的公式如下:

  出口卷烟含税金额=出口数量×销售价格÷(1-消费税税率)

  当出口卷烟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低于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时,公式中的销售价格为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高于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时,公式中的销售价格为实际销售价格。

  四、国外客户推迟支付货款或不能支付货款的出口货物,及出口企业以差额结汇方式进行结汇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凡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企业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

  五、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申请办理修理修配收入的退(免)税手续时,须提供其与外商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及其他规定的凭证,不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修理修配收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加工费和材料费之和为准,退税率按被修理修配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六、外贸企业采取作价加工方式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相应的复出口产品,外贸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免)税。

  七、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报关出口之日起3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后,要及时上传有关电子信息,并在年终清算期内对已签发的《代理出口产品证明》进行清理,对出口企业未按规定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要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委托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须对该批货物按内销征税。

  八、本通知除第一条外,其他各条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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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09年3月27日 发表
原文引用: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第四条所述“……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是指:1.在2002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2.在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21号令)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 不予退税的设备范围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中规定的“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和追加投资金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97号)规定的“外经贸部及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批准书复印件”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办理退税。
  简析:本条政策明确的以时间界定了不同的外商投资企业在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的政策。该条政策主要目的明确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享受何种退税政策而出台的。在此之前,出台了相关政策,但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根据不同时期,内容有所不同,那么外商投资企业应该按照哪个时期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办理业务并没有明确的说明,而各地目前执行的尺度也各不相同,通过本条政策明确规定了对应的操作规程以及执行的尺度。
  对于采购不予退税的设备范围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为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为了使外商投资更符合国家的产业发展方向,避免盲目投资现象而制订的,体现了我国吸收外资的基本产业政策。最早在1995年6月,我国颁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法规形式将吸收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公布于众,提高了政策的透明度。目录将产业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4大类,令投资者一目了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吸收外资的产业政策也需要适时调整,因此国家计委、商务部对于1997年12月和2002年对目录两次进行修改,由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使用1997年的产业指导目录,但到2002年新目录出台时,并未下文更新。此次就是明确了退税机关审核的依据。之所以从企业批准的年限为标准分为2002年4月1日以前和以后,主要是为各级税务机关审核有个确定的依据,而实际上是从宽的意思,就是说,无论是何时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采购国产设备的当时,如果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都应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新指导目录的范围放宽,体现的是国家的产业政策,审核退税也应该本着这个原则来掌握。
  文件尚未明确《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是以哪一年的版本为准。
 - input007 在 2009年3月27日 发表
原文引用:
二、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下同)出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 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 征收率)×征收率 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继续予以免税。 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简析:对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记提销项,应确定实耗金额,而全国大部分地区对进料加工采用购进法,因此会给实际工作增加一定困难。具体操作应按进料加工核销手册的材料为准,如果核销时间较长无法准确及时计算进口耗用料件,可以和单位产品成品单结合确认进口耗用料件金额。
 - input007 在 2009年3月27日 发表
原文引用:
三、免税出口卷烟转入成本的进项税额,按出口卷烟含消费税的金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分摊。计算出口卷烟含税金额的公式如下: 出口卷烟含税金额=出口数量×销售价格÷(1-消费税税率) 当出口卷烟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低于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时,公式中的销售价格为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高于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时,公式中的销售价格为实际销售价格。 四、国外客户推迟支付货款或不能支付货款的出口货物,及出口企业以差额结汇方式进行结汇的进料加工出口货
  简析:对于未结汇或差额结汇的问题,由于实际业务中的确存在未结汇而予以核销的问题,如易货贸易,而申报、审核出口退税的法定凭证是收汇核销单,不是结汇水单,因此,总局予以明确,可以接受核销单。但单从字面理解,这次的提法只是“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是比较模糊的。
 - input007 在 2009年3月27日 发表
原文引用:
五、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申请办理修理修配收入的退(免)税手续时,须提供其与外商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及其他规定的凭证,不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修理修配收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加工费和材料费之和为准,退税率按被修理修配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简析:本条明确规定了修理修配业务在办理出口退税业务的过程中应该提供的凭证以及收入、退税率应该如何计算。
  从2004-1-1日起,申请办理修理修配收入的退(免)税手续时,可以不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而在后文中也并未对在何时应收齐核销单,根据文件字面理解“不再提供”,应该是不再对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进行审核管理。这点是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应该注意的,在办理退(免)税的过程中简化了手续,可以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同时明确了修理修配收入如何计算,应该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加工费和材料费之和为准”。
  计算退税率按照被修理修配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在此文件出台之前,各地对修理修配执行的退税率各不相同,有些地区是按照材料费的退税率以及加工费进行核算的,还有些地区是按照修理修配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执行的。而存在这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会造成一定的不公平竞争以及税务机关审核处理操作等等相关问题。这点是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应该注意的,在申报的过程中应该按照修理修配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进行申报。
  总局这条规定出台的背景主要是针对承接外轮修理的企业。有的修船企业在报关时并不是按船舶(退税率17%)来报,而是将人工费分摊到各个修船材料中去的,而修船材料的退税率各不相同。我们知道,修船行业中人工费占很大比例,如果把人工费分摊到有征退税率之差的材料中去,那么就产生大量的进项转出,企业负担较重。这就造成企业因报关方式不同产生不同的结果,这对国家政策而言是不严密的。另一方面,全国很多地区对上述报关方式的企业也都是按被修理的货物即船舶的退税率执行的,这是基于对总局文件的另一种理解。这就是不同的理解造成政策执行的不统一。因此,总局此次予以明确。
 - input007 在 2009年3月27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六、外贸企业采取作价加工方式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相应的复出口产品,外贸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免)税。
  简析:针对该条政策,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系统将进行相应的调整。审核系统要从两方面对此进行严格审核,一方面是针对企业申报的出口数据以及开具的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另一方面要从总量方面对其进行监控。
  对于生产企业,早在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中已明确规定:“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凡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相应的复出口货物,生产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税。”
 - input007 在 2009年3月27日 发表
原文引用:
七、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报关出口之日起3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后,要及时上传有关电子信息,并在年终清算期内对已签发的《代理出口产品证明》进行清理,对出口企业未按规定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要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委托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须对该批货物按内销征税。
  简析:本条规定应该是对64号文件的一个补充。在64号文件中只是对出口业务涉及出口核销单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并未对开具代理证明进行明确的说明。那么在本文件中,则对开具代理证明进行了说明。
  但是在开具代理证明中涉及核销单的相关处理与出口业务中的处理并不一致。在64号文件中是要求180天内必须收齐出口核销单,而在116号文件中确是在年终清算的时候进行清理。
  这条规定必将影响目前正在运行使用的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系统。在申报审核系统中对此将进行调整,一方面要对审核机制进行调整;另一方面要增加收齐单证的处理。而在实际业务处理中,出口核销单不齐的情况将会占绝大部分,也就是说开具的代理证明中将有绝大部分都是核销单不齐,那么势必加大年终清算时候的出口核销单清理的工作量。综合考虑年终清算工作量,网站建议企业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应尽快办理收齐出口核销单业务,不要等在年终清算时候统一清理,尽可能的将工作量进行分流,错开高峰保证在年终清算的时期有更多的时间精力处理其他事项。
  而文件中规定的对未收齐核销单,要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对货物按内销征税。每年年终清算的截止期都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变化,2003年度年终清算的截止日期为2004-6-31,而2004年度年终清算的截止日期,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该企业在2004年年底办理的代理出口证明,马上就进入年终清算阶段,就必须清理出口核销单,那么这与在2004年年初办理的代理出口证明实际享受的待遇就明显的不同,对此应该如何处理,文件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而委托企业税务机关需要接到函告后,对其进行按内销。这部分的工作量也是非常大的,在清算阶段本身的工作就很大,而对此的核对很可能采用人工核对处理,这无疑又会增加很大的工作量。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申报、审核)将会就此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尽可能的减轻税企双方的工作压力。
解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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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企业  免税  不予退税  采购国产设备  修理修配  来料加工  小规模纳税人  外贸企业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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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九五”期间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退还增值税的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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