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0〕第 691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0年9月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9月5日
关联知识
近接中国水产总公司《关于提取2000年管理费用的请示》(中水总财[2000]第20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0年向所属企业提取175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0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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