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0〕第 736 号
  •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0年9月1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0年9月19日
关联知识

重庆、辽宁、湖北、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以下称船舶重工集团)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船舶重工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船舶重工集团的重庆船舶工业公司、大连船舶工业公司、武汉船舶工业公司所属的38户全资控股企业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分别由重庆船舶工业公司(17户企业名单见附件)、大连船舶工业公司(10户企业名单见附件)、武汉船舶工业公司(11户企业名单见附件)在重庆市、大连市、武汉市合并缴纳,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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